修業規定
:::
:::
日期:2020-03-12
-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學分:
- 114學年入學起為30學分:除必修課程5門外,博士生在本所開設之博士班選修課程修習至少2門。8學分得修習外校、系所開放之同級課程。
- 105-113學年入學為30學分:除必修課程4門外,博士生在本所開設之博士班選修課程修習至少3門。8學分得修習外校、系所開放之同級課程。
- 102-104學年入學為35學分。
- 本所博士班學生於大學部或碩士班期間,未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課程者,須於本所碩士班修習「社會工作實習」或「社會工作實習(選)」。上述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 博士班修業辦法
- 休學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