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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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12
-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學分:
- 105學年入學起為30學分。
- 102-104學年入學為35學分。
- 除必修課程四門外,博士生在本所開設之博士班選修課程修習至少3門,並在本校所開授之社會問題或議題和社會研究方法相關之博士班課程,選修1至2門課程,前述課程須經當學期導師同意修習始得列計為本類課程。
- 本所博士班學生於大學部或碩士班期間,未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課程者,須於本所碩士班修習「社會工作實習」或「社會工作實習(選)」。上述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 博士班修業辦法
- 必修科目一覽表
- 休學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