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學分為32學分。
2.本所研究生必修12學分,最高承認外校、系所碩士班課程8學分。單一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一門課(3學分)為限,且須經所長同意。
3.大學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未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者應選修本所「社會工作實習(選)」,並至學士班或於碩士班加修三門直接服務課程(「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上述加修之學分不列為本所畢業學分。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或前列直接服務課程、持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年資滿五年者,得於修業之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實習證明書、學分證明、社工師及格證書、在職證明)向本所提出免修「社會工作實習(選)」或直接服務課程申請,且須經所務會議同意。(非本科系免修直接服務申請書ODT/DOC)。
4.大學自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且入學前累積社會工作經驗達2年以上或目前全時任職於社會福利相關機構者,得於每年3月持相關證明(如工作經驗證明、修業證明、畢業證書等)向本所提出以3學分本所選修課程替代必修學分「社會工作實習」之申請,並須經所務會議同意。(選修課取代社會工作實習申請書ODT/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