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951所務會議通過(95.09.11)
952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6.04.11)
981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8.09.15)
981第8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9.01.11)
1012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6.18)
1021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1.08)
1052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4.18)
1061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0.17)
(一)碩、博士班入學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
(二)碩、博士班舊生以前一個學期之「學業成績」、「學術表現」、「所務或其它社會服務」三項為審核標準,各項標準採計分數如后:
1.學業成績:以在學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為標準,依學期平均成績碩士生乘以百分之六十為本項得分,博士生乘以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2.學術表現:包括參與校內外學術或實務活動,以及著作發表於專書、專業期刊、會議論文及擔任論文評論人、回應人、審查人等。總分至多為100分,依總分碩士生乘以百分之三十為本項得分,博士生乘以百分之五十為本項得分。給分方式如后:
(1)參與本所舉辦各項學術活動核給基本分60分,倘未有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本所舉辦學術活動,每次活動倒扣5分。
(2)參與學術研討會、專題演講、實務研討會或實務工作坊,每次加計5分,至多採計40分。
(3)發表研討會論文,每篇加計20分。著作合著之計分應除以作者人數。
(4)擔任論文評論人、回應人、審查人,每次加計10分,至多採計40分。
(5)發表期刊論文依學術期刊之等級及是否有匿名審查制度等,第一級每篇核計40分,第二級每篇核計30分,第三級每篇核計20分。著作合著之計分應除以作者人數。
3.所務活動參與及其它社會服務:指本所辦理之相關活動的協助與參與、關懷公共事務等。總分至多為100分,依總分碩士生及博士生乘以百分之十為本項得分。給分方式如后:
(1)核給基本分60分。
(2)擔任以下職務/工作每項核給10分,至多採計40分:
擔任學校、所、班及學會代表或幹部。
其它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