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辦法
951所務會議通過(95.09.11)
96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06.23)
98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8.09.15)
101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6.18)
105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4.18)
10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0.17)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 |
第二條 本辦法宗旨係為獎勵研究生專心學習,致力學術研究,並積極協助本所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務之推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三條 本助學金得支給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津貼或勞兼任助理之薪資。助學金支用原則為:教學助理、研究助理、行政助理及協助其它所務工作。 |
第四條 領有本校卓政博士班獎助學金期間,不得申請本助學金。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得兼領獎學金,但不得於助學金支領期間,擔任具有全時薪之工作,如違反本規定者,取消其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需全數繳回。 |
第五條 本助學金支給勞動型兼任助理薪資時,碩士生每小時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博士生每小時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貳佰元。 |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辦理。 |
第七條 本辦法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